2004年8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斯人已去 斯魂长驻
邓小平法治国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晨光

  整整100年前,邓小平来到这个世界上,直到现在,中国人还处在他的影响之下,他依然在精神上领导中国。在这个特殊时刻,我们特意选载该文,以纪念斯人为在这个古老的国度建立法治秩序而所做的卓越贡献。——编者按
  
  邓小平法治国家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树立法律权威,把党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范围。邓小平在50年代就敏锐地注意到了党的特殊地位及其对她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在改革开放初期,他进一步指出历次改革都“没有涉及党同政府……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把解决党政分开的问题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第一位”的内容。他指出:“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正是根据这一重要思想,我国宪法才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倡导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邓小平指出:长期以来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对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很好地解决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他科学地提出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不仅要进行党政分开,而且要“权力下放”,解决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
  三、保障人民民主和加强法制的统一观。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源泉。因此我们的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如邓小平所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这种把民主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观,科学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即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和制度保障。只有坚持民主和法制的统一观,才能清醒地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实质。
  四、法治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邓小平指出,“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因此社会主义法制“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在这一观点指引下,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出了全面规定,把公民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最近的宪法修正案又明确把保障人权纳入了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深入,我国公民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五、反对封建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克服特权现象就需要贯彻“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里邓小平不仅谈到了反对特权,而且明确指出了要在制度上尤其是法律制度上依靠不受干扰的独立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思想。
    六、法律的权威性,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效果。在总结“文化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没有法制不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贯彻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点的基础就是法律的权威。他尤其看重在法律的运行、实施的过程中建立法律的实际权威。这种对法制运行和实效的关注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发展。